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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新北八里15歲的少女去年1月3日與母親吵架,負氣離家,她躲到林姓鄰居家門外,林姓鄰居見她臉色發白、天氣又冷,請她進屋休息,並舀薑母鴨替她驅寒;少女在林家棲身1夜。隔天林母帶著警察上門找女兒,在林家水塔旁到她,少女竟指控林姓大叔「摸我3次,1次給我100元」。林被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起訴,但士林地方法院審裡發現少女說詞前後不一且謊話連篇,判林無罪,還他清白。少女指控林姓鄰居強拉她進屋,還播A片給她看,接著再帶她到廖添丁夜市,並在夜市流動廁所親她嘴巴。少女說,林每撫摸她身體1次就給她一些錢,對方曾拉著她的手去摸他下體,「給了我50元」。林姓男子喊冤,他表示收留少女當晚他不僅讓出床給少女睡覺、自己睡客廳沙發,隔天還勸少女「妳該回家了」。他否認有任何猥褻、性交易行為。少女2月2日到馬偕醫院驗傷,診斷出處女膜下有1X1公分擦傷,但院方說這處擦傷是一星期內發生的。少女在偵查庭時曾指述林以手指伸入她下體,時間完全不吻合。士院調查,新北市家暴中心曾紀錄少女遭家人為不當肢體碰觸、脫外褲磨蹭下體,法官認為這裂傷不能排除是因其他事件造成。刑事局曾對林姓鄰居測謊,臨未通過觸摸胸部、下體等問題測驗,但他辯稱測謊前只睡2個小時,法院認為測謊鑑定報告只能供參酌,證明力仍是由法院自由判斷的權限,認定不能單憑測謊報告作為唯一認定有罪的依據。少女自稱在廖添丁夜市「流動廁所」裡被猥褻,蘆洲分局警方發動勘察,卻發現廖添丁夜市沒有流動廁所,少女說謊。士林地院認為檢方公訴指林有猥褻犯行,但內容卻充滿可議之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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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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