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其管理人員可能遭受賠償請求的訟源很多,包含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等。企業可藉由投保責任保險來控制法律風險,如:(1)全面風險保障的「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或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處理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2)商品製造、銷濾水器售業者,可投保「環境污染法律責任」、「產品回收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3)企業員工於執行職務遭逢意外或有不誠實、詐欺等行為,則可藉「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及「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來因應賠償。(4)企業可投保「資料保護保險」來避免個資外洩高額賠償所致的財務損失。(5)金融機構則可藉「金融業專業責任保險」來協助執行業務所生之民事責任損失及抗辯費用等危機處理。

而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9條:上市上櫃公司宜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這雖然是鼓勵性質,但上市上櫃公司及金融業因受到較嚴格法律規範,公司管理人員擔負較重責任,易成為訴訟或索賠的目標,運用完善的保險規劃來控制風險,使其能獲得專業法律協助,轉嫁董監事及公司因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同時可減緩因他人錯誤或疏忽行為而連帶負擔的法律責任,降低董事心理壓力,協助面對未來挑戰及企業經營,深具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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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董監事責任險承保範圍,主要包括損害賠償及抗辯費用。因應企業需要,可擴大至投保公司的子公司及外派董事等。對於資金募集、初次上市上櫃等重大風險變更,亦可與保險公司溝通,納入投保。此外,「保險金額」與「自負額」,涉及保障及保費的多寡,公司應自行評估選擇。而「除外不保事項」,通常包括:(1)為獲得非法利益所為之不法行為。(2)投保前已知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錯誤或危險情事。(3)與污染物質有關之賠償請求。(4)持有被保險公司20%以上有表決權股數之股東所提之賠償請求。(5)對於第三人或受僱人造成之人身或精神損害之賠償請求。(6)在美、加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或有相關訴訟之公司的訴訟請求。(7)洗錢行為、智慧財產侵害、產品責任或專業責任之賠償請求。故公司如對上述事項有投保需求,須花費額外保費,將除外不保事項再納入承保範圍,並可以透過專業保險經紀人公司的協助與保險公司議約,量身訂做完善的規劃。

此外,民事理賠範圍主要依法院裁判金額,通常不包括懲罰性賠償金。於和解時,和解金額須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刑事部分,保險公司會預先給付抗辯費用,若嗣後有罪判決確定則須返還。至於罰金與行政罰鍰,因政策上不容轉嫁,故不在保險理賠範圍。因此,保險工具非萬靈丹,公司仍需加強董監事及經理人的法治教育,並落實公司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必要時徵詢專業法律意見,才能趨吉避凶,安全下莊。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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